
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天?
发布时间:[2016-04-15]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我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应按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应按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下一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