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04-15]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第三条(三)规定,各试点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