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享受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4-15]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号)第一条规定:
(一)在省内两地以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领取多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选择一个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回。?
在省内和外省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经发现,先停发其在我省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本人选择待遇领取地并做相应处理后,恢复或终止在我省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又按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最早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后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理。其中,个人出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扣减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后一次性退还本人,单位或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起停止并退回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退休费,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本人选择享受一项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后,清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参加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重复参保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等条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