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如何计算个人账户计账利息?
发布时间:[2016-04-15]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巳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史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